我們之前在「例外條款自由球員篇(一)大鳥、早鳥及非鳥」一文中已經概述過,在超過薪資上限(Salary Cap)的情況下,有哪些例外條款可供球隊使用,以與本隊的自由球員(Free Agent)簽約;當然,非本隊的自由球員,就無法成為這些例外條款適用的對象。那麼,在超過薪資上限的情況下,球隊是否還有其他方法,可以與非本隊的自由球員簽約呢?

  答案是有的。為了使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也能有補強的機會,聯盟給出了一些例外條款,以有限的額度,允許球隊超過薪資上限與非本隊的自由球員簽約。至於這些例外條款的內容與使用方式,茲分述如下:

  一、中產階級條款(Mid-Level Salary Exception):

  這就是一般在報章雜誌或網路論壇上,論及球員薪資時,所說「中產」一詞的由來。在現行的勞資協議裡,
一個「中產」的額度,就等於聯盟的平均薪資(Average Salary)大小。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,每年可以取得一次使用本條款的權利,使用本條款與自由球員簽約時,給出的合約年限最長可達五年,薪資最大漲幅可達8%。本條款之額度可以全部用來與一個球員簽約,也可以拆成多份,與多位球員簽約,只要諸球員之起薪總和不超過本條款之額度即可。球隊使用本條款與一位或多位球員簽下複數年合約後,來年仍有使用本條款之權利,舉例而言,2005年8月19日,小牛引用本條款與自由球員DeSagana Diop簽下一紙3年629萬的合約;但來年小牛仍繼續引用本條款,分別在2006年7月13日和8月1日,與自由球員Greg Buckner和Devean George簽下5年1880萬和2年410萬的合約。

  自2005年現行勞資協議生效開始,至本季(07-08)為止,本條款之逐年額度分別為500萬(該季之額度係由聯盟直接給定,而非由現行勞資協議中,平均薪資之計算方法所定義出來)、521.5萬、535.6萬。每年之中產額度為何,須俟每年自由市場開市前,始由聯盟公佈之。

  二、兩年一度條款(Bi-Annual Exception):

  在舊版(2005年以前)的勞資協議裡,本條款原名為「百萬階級條款($1 Million Exception)」,但由於本條款在實際上僅於98-99球季其額度方為100萬,為正視聽,在現行勞資協議生效後,即更名為「兩年一度條款」。顧名思義,本條款不能連續兩年使用,舉例而言,小牛在2007年8月6日引用本條款,與自由球員Eddie Jones簽下一張2年380萬的合約,那麼在下一年,小牛就不能繼續引用本條款,與其他自由球員簽約。

  與中產階級條款一樣,本條款也可以全部用來與一個球員簽約,或者拆成多份,與多位球員簽約,只要諸球員之起薪總和不超過本條款之額度即可。球隊使用本條款與自由球員簽約時,給出的合約年限最長可達兩年,薪資最大漲幅可達8%。

  關於兩年一度條款的額度,聯盟有明確的規定。自2005年現行勞資協議生效開始,至2012年(現行勞資協議之有效期限為2005年至2011年,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可再延長一年至2012年)為止,本條款之逐年額度分別為167萬、175萬、183萬、191萬、199萬、208萬、218萬。

  三、最低薪資條款(Minimum Player Salary Exception):

  這就是常可從記者或球迷口中聽到的「老將最低薪」一詞的由來。不同於中產階級條款只能一年使用一次、或兩年一度條款只能兩年使用一次,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,可以不斷地重複使用這個條款,以聯盟最低薪與多位球員簽下合約。引用本條款與自由球員簽約時,給出的合約年限最長可達兩年,但第二年該球員所支領之薪資仍然必須是聯盟最低薪;另外,使用本條款所簽訂之合約,不得包含任何簽約獎金(Signing Bonus)。

  本條款之額度為何,係根據聯盟之規定,但在同一季中並非一成不變;依球隊使用本條款之時點,其額度也會有相應的變化。此乃因本條款自球季之第一日起,即開始依球季天數比例貶值,舉例而言,若一季有180天,則自球季之第一日起,本條款之額度將會每天減少1/180。

  四、傷兵條款(Disabled Player Exception):

  與上述三種例外條款不同,本條款並非常設性的條款,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,必須在一定的條件下,才能獲得本條款的使用權。本條款依其字面上之意思,即是當球隊有傷兵出現時,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可以使用本條款來獲得新的球員,以代替原本受傷的球員;亦即球隊有傷兵出現,是使用本條款之先決條件。因此,「傷兵」如何認定,就成為一件非常重要的事。傷兵認定過寬,會使本條款受到濫用;但傷兵認定過嚴,則會使本條款被實質上架空,失去原本設計者之目的。

  在現行勞資協議的標準下,如果一名球員是在每年7月1日至11月30日這段時間內受傷的,則必須該季整季報銷;如果一名球員是在每年11月30日之後受傷的,則除了該季整季報銷外,還必須下一個球季也報銷,才是本條款所稱之「傷兵」。另外,如果球員過世,也可以算是「傷兵」的一種。受傷(或死亡)的球員是否具有本條款所稱之「傷兵」資格,必須由聯盟指定之醫生診斷並核可後,始能認定。然而,即使某一球員被正式確認為「傷兵」,其球隊也不能當然地獲得本條款的使用權,還必須經由聯盟董事會決議通過後,始能真正取得此項權利。因此,本條款使用權之取得,有時是非常困難的。舉例而言,97-98球季末,太陽的Danny Manning因前十字韌帶(ACL)撕裂傷而報銷,但聯盟並沒有批准太陽使用本條款之申請;03-04球季,魔術的Grant Hill整季報銷,但聯盟也沒有批准魔術的申請。但成功的例子也不是沒有,例如03-04球季開季前,黃蜂就因隊上後衛Courtney Alexander整季報銷(阿基里斯腱(Achilles)撕裂傷),而取得了本條款的使用權。另外,2000年1月12日,黃蜂的Bobby Phills因車禍過世,聯盟也批准了黃蜂使用本條款之申請。

  本條款之額度,為「傷兵」球員薪資之50%,或聯盟平均薪資,兩者取其小者。球隊使用本條款與自由球員簽約時,給出的合約年限最長可達五年,薪資最大漲幅可達8%。異於中產階級條款和兩年一度條款,本條款之額度只能用來與一位球員簽約,而不能拆成多份,與多位球員簽約。如果「傷兵」是在每年7月1日至11月30日這段時間內受傷的,那麼其球隊使用本條款之期限為45天;如果「傷兵」是在每年12月1日至6月30日這段時間內受傷的,那麼其球隊使用本條款之期限為至10月1日為止。如果「傷兵」的復原狀況良好,而提早歸隊,則其不但可立刻上場,且球隊使用本條款所簽之自由球員,亦不會受到任何影響;不過,如果「傷兵」是在球隊使用本條款前即歸隊,則球隊將自動失去使用本條款之權利。

  最後須注意者為,本條款只是在球隊有傷兵出現時,提供其作為額外補充人手之管道;球隊並不能藉由操作本條款,而達到降低團隊薪資的目的(例如獲得本條款後不使用,任其過期)。因為無論球員是報銷或死亡,在計算團隊薪資時,其薪資仍然必須被計入;只有在球員合約到期,或符合聯盟之規定時,其薪資才能從團隊薪資表上移除。替代「傷兵」之球員的薪資,實際上是外加於團隊薪資之上的。因此本條款之使用,不但無法降低團隊薪資,反而還會給團隊薪資帶來更大的壓力。

  五、新秀條款(Rookie Exception):

  本條款允許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,仍然可以依「新秀薪資等級(Rookie Salary Scale)」的規定,與其所擁有的第一輪新秀(First Round Draft Pick)簽下新秀約(Rookie Scale Contract)。

  六、洗心革面條款(Reinstatement):

  本條款之原文名稱本意為「復職」,但直譯為「復職條款」,感覺實在彆扭;且參酌本條款之內容後,發現譯為「洗心革面條款」,似乎更能傳達本條款之味道。

  若一名球員因違反禁藥規定,遭聯盟禁賽,而後禁賽期間屆滿,或聯盟撤銷該球員之禁賽令時,本條款允許該球員被禁賽前所屬之球隊,縱使超過薪資上限,仍可以其被禁賽前之薪資,重新將其簽回。球隊引用本條款簽回球員時,給出的合約年限最長可達五年,薪資最大漲幅可達8%。

  七、小結

  本文所述,主要是在介紹當球隊超過薪資上限,而又想與非本隊之自由球員簽約時,有哪些例外條款可以運用、如何運用、以及這些條款的內容為何。事實上,聯盟所給出的例外條款並不僅止於此,例如不可用於與自由球員簽約的「交易特例(Traded Player Exception)」即為一例。另外,最低薪資條款和傷兵條款,在球員交易上亦有其應用,但此非本文所欲討論之範圍,故僅以寥寥數語帶過,俟日後再另闢他文以論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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