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BA為了避免財閥球隊不斷灑錢打造全明星陣容,造成聯盟球隊彼此之間實力懸殊,於是設下了種種限制,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。其中,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規定,就是「團隊薪資上限(Salary Cap)」。原則上,聯盟中的任何球隊,都不能在超過薪資上限的情況下,和自由球員(Free Agent)簽約,但這並不是絕對的。原因就在,NBA雖然有團隊薪資上限的限制,但是其所採用的是所謂的「軟上限(Soft Cap)」,而非「硬上限(Hard Cap)」。如果是後者,那麼球隊在任何情況下,都將不能使其薪資超過標準線以上;但若是前者的話,球隊在符合某些例外條件的情況下,將可以被允許使其薪資超過標準線以上。

  試想一個情況:某球員在某球隊已效力多年,認真勤奮,表現良好。教練倚重他,老闆喜歡他,隊友尊敬他,當地球迷更是瘋狂地支持他;而這名球員在當地也已買房置產,經營多年,習慣了當地的風土民情,和社區互動良好,其家人亦已全數遷居至此。突然有一天,他和球隊的合約到期了,他不想離開這個城市,所有人也都強烈地希望他留下來。然而,他所屬球隊的團隊薪資卻已超過上限,按照規定,球隊是不能再和這位已成自由球員的人簽下合約的,如此一來,無論是對球隊、球員本身、球迷、甚至當地社區來說,都是一個嚴重的傷害。因此,為了避免這種狀況,在球隊要續約本隊的自由球員時,聯盟會給予球隊一些例外條款,使他們能夠超過薪資上限而簽下本隊的自由球員。這些例外條款,依其適用條件和內容的不同,可分為大鳥條款、早鳥條款和非鳥條款三種。以下即分別就此三種條款的細節,作一簡單的介紹。

  一、大鳥條款(Larry Bird Exception)

  一如其名,本條款係因Larry Bird為首次適用者而聞名。當年Bird的合約到期,波士頓塞爾提克就引用了這個條款,超過薪資上限來留下他們這位自由球員,而成為大鳥條款在歷史上的首次引用。這個條款的適用條件如下:當一名球員為某支球隊效力達三年以上,且其效力期間未被揮棄(Waive)或以自由球員之身分轉隊,則這名球員就可以取得大鳥資格(Bird rights),在正式的勞資協議文件中,有大鳥資格的球員被稱為「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」。球隊在續約有大鳥資格的球員時,縱使團隊薪資已達上限,仍可與其簽下合約。合約第一年之額度最高可達該球員所能獲得之頂薪,長度最長可達六年,薪資最大漲幅(註1)可達10.5%。球員可以透過和同一支球隊簽下三個為期一年的合約、或一個為期三年的合約、或任何總和長度在三年以上的組合合約,來取得大鳥資格。這也意味著,當球員被交易的時候,他的大鳥權利將會隨同交易轉移,而由承接他的新球隊所接收。

  雖然球隊在引用大鳥條款續約本隊的自由球員時,可以超過薪資上限給出頂薪合約,但是這在某些方面還是有著些許限制。亦即,當一名球員是第一輪新秀,而且剛跑完他新秀合約(Rookie Scale Contract)的前三年時,如果球隊選擇不執行他新秀合約中第四年的球隊選擇權,而想直接用大鳥條款換約的話,那球隊給出的合約的第一年薪資,將不可以超過原先球隊如果執行選擇權,球員所能獲得的薪資。換言之,球隊不可以規避薪資等級(Salary Scale)的規定,給球員更多的薪水。

  二、早鳥條款(Early Bird Exception)

  此條款可以說是大鳥條款的弱化版本,其適用條件如下:當一名球員為某支球隊效力達兩年以上,且其效力期間未被揮棄或以自由球員之身分轉隊,則這名球員就可以取得早鳥資格(Early Bird rights),在正式的勞資協議文件中,有早鳥資格的球員被稱為「Early 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」。球隊在續約有早鳥資格的球員時,縱使團隊薪資已達上限,仍可與其簽下合約。合約第一年之額度最高可達該球員前一年薪資的175%,或聯盟平均薪資(Average Salary)(註2),兩者取其大者。在球隊引用早鳥條款續約本隊的自由球員時,給出的合約至少必須兩年,最長可達五年,最大漲幅可達10.5%。

  和大鳥條款一樣,在引用早鳥條款給予球員合約時,也不可以規避薪資等級的規定。亦即,當一名球員是第一輪新秀,而且剛跑完他新秀合約的前兩年時,如果球隊選擇不執行他新秀合約中第三年的球隊選擇權,而想直接用早鳥條款換約的話,那球隊給出的合約的第一年薪資,將不可以超過原先球隊如果執行選擇權,球員所能獲得的薪資。

  三、非鳥條款(Non-Bird Exception)

  本隊的自由球員,不具有大鳥資格,也不具有早鳥資格者,即為非鳥條款適用的對象。在正式的勞資協議文件中,這種類型的球員被稱為「Non-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」。這些球員之所以不具備大鳥或早鳥資格,有可能是因為他們未達取得資格的標準,或是因為他們剛跑完兩年的新秀合約而成為具有早鳥資格的球員,但球隊宣告放棄對他們的早鳥權利。球隊在續約此類球員時,縱使團隊薪資已達薪資上限,仍可與其簽下合約。合約第一年之額度最高可達該球員前一年薪資的120%、或聯盟最低薪資的120%、或球隊所能提出的Qualifying Offer(如果該球員是受限制自由球員(Restricted Free Agent)的話)全額,三者取其大者。在球隊引用非鳥條款續約本隊的自由球員時,給出的合約最長可達五年,最大漲幅可達8%。


  註1:NBA薪資漲幅的計算方式,係以每年漲幅之%數,乘上合約之首年薪資;而非如一般所認為的,係以每年漲幅之%數,乘上前一年的薪資。

  註2:根據聯盟的規定,平均薪資係以如下公式計算:1.08×﹝聯盟前一季的球員薪資總和÷(13.2×聯盟球隊總數)﹞。必須注意的是,擴編球隊(Expansion Team)在他們加入聯盟的前兩季,並不列入平均薪資計算的基數中,舉例而言,山貓於04-05球季才加入聯盟,因此在現行勞資協議生效後的第一個球季(05-06),平均薪資計算的分母仍是13.2×29=382.8,要到06-07球季,平均薪資計算的分母才會變成13.2×30=396。

  平均薪資的大小,和球隊在引用早鳥條款、中產階級條款(Mid-Level Salary Exception)及傷兵條款(Disabled Player Exception)與自由球員簽約時,所能提供的薪資額度息息相關。另外,在決定本隊尚未簽約的自由球員如何計入團隊薪資、以及資歷在兩年以內的受限制自由球員(Restricted Free Agent)所能獲得的最高報價(Offer Sheet)時,平均薪資的大小也扮演舉足輕重的地位。自2005年現行勞資協議生效起,至本季(07-08)為止,聯盟逐年的平均薪資分別為500萬(該季之數值並非由上述公式所計算出來,而係由聯盟直接給定)、521.5萬及535.6萬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DevinHarri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5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