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NBA現行的勞資協議中,有一條規則是,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違反勞資協議精神的方式,來破壞球隊和球員之間的利益平衡。因此,如果聯盟發現為某交易的球團有此意圖,則聯盟可以動用其所擁有的否決權,來推翻該筆交易的結果,縱然該筆交易在表面上可能符合交易規則。

  (假設以下每支球隊皆逾薪資上限,且每位球員皆無交易限制。)

  舉例來說,甲隊有一名1000萬的球員,而甲想用這名球員交換乙隊一名1500萬的球員,按照現行的交易規則,1000萬最多只能換到1260萬,因此這筆交易不能成立。於是甲就先拿這名球員,去跟丙隊交換一名1200萬的球員(被拜託幫忙的丙不會缺乏理由,例如甲可能承諾給予選秀權或附帶一大筆現金),再拿這名1200萬的球員,去跟乙隊交換那名1500萬的球員,因為1200萬最多可以換回1510萬,因此這筆交易成立。透過這種二階段的操作方式,球團可以利用前後兩筆合法的交易,來使原本不合法的交易實現。然而,這種操作方式將使原本勞資協議規定交易限制的精神蕩然無存,因為只要你敢想、你談判能力夠好,不斷複製同樣的階段,500萬也能換成2000萬。所以在這種情況下,聯盟就可以動用否決權,來推翻這一整套交易的效力。 

  以下有兩點要特別說明:

  1.這是一個一般性的規定,不只限於上述情況,而是所有帶有違反勞資協議精神的意圖的行為,聯盟都可以選擇動用否決權。至於聯盟如何審查球團或球員的意圖是否違反勞資協議的精神,是另一層次的問題。

  2.本規則雖然確實存在於現行的勞資協議中,但我並沒有去尋找其具體適用的案例。故此部分尚有待補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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